释义 |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