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批捕符合取保条件是可以取保的。取保候审后刑事案件依然在进行中,并且取保候审人要保证能随传随到。取保候审指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临时性强制的措施,我国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可以对没有必要逮捕,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之后,刑事案件是还在进行的,取保候审人要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依法遵守法定的义务,若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