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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怎样进行
释义
    案情介绍:患者祁先生因牙病到医院就诊,谁知医生拔错牙齿,毛病越看越重。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医院赔偿祁先生各类损失3.6万元,一起因拔牙手术不规范引发的医患纠纷也就此解决。
    祁先生因牙病于2004年3月在本市一家大医院的口腔科求诊。22日,医生为祁先生诊断后拔除他口腔上部右侧的第三颗牙齿,但术后祁先生患处依然肿痛,在多次复诊,吃药、输液、刮爬伤口无效的情况下,30日,医院又为祁先生在局麻下用电钻对创内去除了部分死骨。
    至4月初,祁先生复诊时发现旁边一颗牙也松动了,并且原来拔牙的创口内有一异物的阴影。在医院建议下,祁先生于4月15日入院治疗。20日,全麻的情况下,医院又拔除了上次被拔牙齿两侧的另外两颗牙齿。但出院后,祁先生还是觉得有异物感,并且患上了心理疾患。
    2004年8月,祁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院不仅没有把患牙根治,还拔掉了没有患病的牙齿,存在过失,要求医院赔偿37000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祁先生目前的情况完全由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祁先生还需做缺失牙的修复。基于以上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以上调解。
    一、医患纠纷的特征
    医患纠纷涉及两方面的当事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及患者。其他与双方有关的人,严格说来不属于医患纠纷的主体。但是就医患两个主体而言,实际上是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利益。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代表着医院、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人的利益;而患者是代表着与患者相关人的利益,包括患者的亲属等。但是这些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比如发生纠纷后,对卫生行政机构的处理感到不满意,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以及对对方委托人的成见,这些都不属于医患纠纷的范围。
    在患者死亡之后,他的利益关系会发生改变,由可以取代患者的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亲属,以继承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料理有关的纠纷,以保护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是指与当事者所在的医疗机构有关的人员,如医务工作者,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院的管理人员,均应该视为医方的当事者。当然每一方要出一个具有决策权,能够行使自己的权益,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人,主要负责处理纠纷。
    除上述当事者之外,无论是医患双方委托的他人,如亲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或以医方的名义解决纠纷,均必须出具委托书,才能够有权料理纠纷。委托人虽然可以代表一方的利益,但并不是纠纷的主体。
    关于医患纠纷的客体,是指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纠纷的理由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而与医疗有关的,但并未触及健康生命权的纠纷,实际上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但是这类纠纷目前很多,有人把这种纠纷称为非医疗性纠纷,实际上只要是医患之间发生的矛盾纠葛,都可以看作是医患纠纷。由于纠纷发生在医疗过程之中,就其发生的场合和环境而言,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但是,为了叙述的方便,使其与医患纠纷又有所区别,所以也称为非医疗性纠纷。
    如目前较多的患者在医院内自行摔倒导致了骨折,有些患者也向医院提出诉求,要求索赔。还有患者在医院就诊或住院过程中因钱财丢失,有些人以医院管理不善为由,也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这些实际上都不是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问题。虽然明显的不属于医患纠纷范围,但是却是医院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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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