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
释义 | 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未设立的责任。此时所有发起人应当对所欠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历公司从未设立到已设立过程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的人可以认定为发起人。 一、股份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成立的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资本; 3、股份发行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循的原则。股份发行是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为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提到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和发行。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集和设立公司所需的资本;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是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做公司的发起人 我国《公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发起人资格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只要未成年人符合《公司法》对于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就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实践中,工商部门如审查发现发起人中有未成年人,一般会拒绝登记。其理由在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不足以处理公司设立相应事务。而且,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堪忧,不具备相关责任能力。另外,他们对公司发起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更不可能判断市场风险和机遇,认为其不适合充当发起人。发起人的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与正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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