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未设立的责任。此时所有发起人应当对所欠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历公司从未设立到已设立过程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的人可以认定为发起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