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怎样立案侦查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按以下情形立案侦查: (1)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2)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3)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 一、职务侵占报案就受理吗 应该受理,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 (2)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嫌疑人; (3)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根据六部委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上述时限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补充问题回答: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您不能提起自诉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您可以向主要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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