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宣告和破产申请的不同之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破产宣告和破产申请的不同之处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 二、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破产宣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地位。按照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受到重大影响。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不一定引起破产宣告。只有在法院审查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方才依法宣告其破产。因此,破产申请只是申请人向法院行使破产请求权,而实质性的破产程序,要到法院就其所受理的破产案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时,才真正开始。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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