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电脑清单、病程首页、疾病证明、出院小结; 二.其他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转诊: 1、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审批表; 2、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异地居住,异地转诊: 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三.城镇居民: 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凭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证件。 2).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居民医保卡 2、特殊门诊: (1)、《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 (2)、本人近期住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3)、出院小结或近六个月内的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3、异地就医: (1.)、社会保障卡; (2)、异地转诊审批表; (3)、住院发票; (4)、住院首页和出院小结; (5)、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报销人存折(账号)复印件一份; (7)、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资料。 注:医院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