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股东无力追加投资处理,具体如下: 1、可对增资方案进行调整,由别的股东认购此部分被放弃的增资股权; 2、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 3、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