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检察院批捕要七天时间。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