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加班违法。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孕期或哺乳期在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时,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怀孕上班国家有什么规定 怀孕上班国家规定不得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活动。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二、六个月的哺乳假是不是全休? 六个月的哺乳假不是全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天多哺乳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和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和工资。若婴儿满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则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若女职工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症状严重,则每月可休息1至2天。 三、女职工生育期有哪些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