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签订的服务协议虽然写明其“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但该约定系由美容院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约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但是,如果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美容院有过错或违约行为,其单方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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