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行政拘捕期间,拘捕所会对被拘捕人进行教育,包括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另外,拘捕所还应当每日组织被拘捕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法律依据: 《拘捕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被拘捕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捕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捕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捕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捕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捕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捕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捕所的管理规章,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