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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损失谁负责
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在行使诉讼保全权利时,也不能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起诉必须有相应依据,其保全金额或财物价值必须与其诉请相适应。否则,因错误保全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必须进行赔偿。比如,对方资金是借贷而来,应赔偿对方该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如对方能证明有其他损失,也需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权利的前提是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事由并且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法律在赋予了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权利的同时也要求被申请人对具体损失数额承担证明责任,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损失无法证明,法院不会支持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一、建筑工程保全评估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提出;而诉前财产保全即在起诉之前申请,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如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保全措施将予以解除,且申请错误的,应赔偿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另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的时限交纳保全费用,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不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保全能申请超标的查封吗
    可以申请;
    根据保全的对象不同,保全分为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在做财产保全的时候,一般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起诉材料中的诉讼请求,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超标的只能通过常理进行大概的判断。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诉请标的的,法院一般不会同意超标的部分的保全,但是如果法院无法判断是否超标的,就有可能应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这就有可能导致超标的保全(这不能说法院有过错)。对于超标的保全,实务中一般是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告)提出超标的保全的异议并申请解除超标的部分的保全(或者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全部的保全)。其实,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于超标的保全不需要被申请人的异议或者申请即有权解除超标的部分的保全。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超标的保全属于保全错误,法院应当主动或者应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告)的申请或者所提异议来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
    此外,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还有:
    1、其他保全错误的情形。比如所保全的财产非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这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应当准许。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既然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了。当然,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被部分驳回,部分获得了支持,那么,解除保全的范围也就应当是被驳回的部分。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实务中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比如,最常见的是申请人已经撤诉,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却没有申请解封,在此情形,法院就应当主动解除查封,以免给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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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