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错鉴定由谁主张 |
释义 | 1、医疗过错鉴定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主张,如果医疗事故已经报告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需要做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做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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