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第三者责任险为基础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 车辆全损后第三者责任险可退。车损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车险中的两个基本险。车辆发生全损后,保险标的已经灭失,构成保险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投保者要求退还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理由是正当的。车辆全损,不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退保,其附加险也可以随之一并退保,交强险也可以退保;而车损险的附加险是不能够退保的,这在车损险条款中有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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