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如何写 |
释义 | 注意事项 (一)本《协议书》所适用的是指双方以上车辆在本市道路上(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碰撞,且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的交通事故。 (1)未造成人员伤亡; (2)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20元;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4)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 (5)事故当事人各方均在市内的财产保险投保交强险; (6)当事人各方均自愿选择并承诺共同前往同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市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8)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20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9)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 (三)发生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在现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四)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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