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对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分别是协商、仲裁以及诉讼,而不同的关系在仲裁与诉讼上也存在区别,比如诉讼也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仲裁的联系?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诉讼的重要法律途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想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的时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行政诉讼具有终局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表现? 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2、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