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备案,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并经商标代理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下同)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一、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合并备案怎么办理? 备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填写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合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章戳; (三)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按照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变更备案办理。 二、商标备案主体是什么? 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工商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方式有哪些?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办理。 直接递交的,商标局对按要求填写的备案表及交验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交验文件的复印件。邮寄办理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的或者经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