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
释义 |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1、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3、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4、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方式: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 3、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变更申请”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4、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彩色扫描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可对从业人员进行增加和删减。已有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对原有信息进行更新。 综上所述,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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