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上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
释义 | 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和证明要求应当更加严格,因此必须首先加强和完善死刑二审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阶段尚不能做到所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应当确定什么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一是一审开庭应当出庭而因故没有出庭的,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陈述、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或可能涉及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没有提供排除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或合理说明,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等等;二是二审期间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充分,或者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没有查明,应当由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三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与一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有重大矛盾,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四是证人、鉴定人在一审时已经出庭作证、质证,但有事实或证据证明,其在一审作证时可能存在虚假、伪证的;五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人或作出新的鉴定结论但有关方面对此持有异议的,需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六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翻供,需要证人、鉴定人到庭对质的,等等。从实践来看,许多死刑案件都有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好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对于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减少信访纷争,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在二审时提出增加赔偿数额或增加案外人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对前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后一问题,如原告方在二审时要求增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笔者认为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依法应于刑事一审案件判决宣告前提出民事诉讼,包括提出明确的被告,否则就丧失了提出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原告方提出增加共同被告的请求应不予准许,但其可以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2)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对于死刑二审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可判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如果经调解积极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可以视为一种悔罪表现,不是不可以改判死刑缓期执行。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必须严格掌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