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况是怎样的 |
释义 | 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况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股东有没有权决定公司去留 当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时,财务状况恶化,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也就是他们可以决定公司去留。《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要求解散公司需满足什么条件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条件的限制,只有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被列为第三人,当然公司其他股东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