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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应如何认定工伤?
释义
    2004年1月20日9时,某市一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纷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连接燃烧爆炸,造成刘某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答:这种情形属于工伤。
    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问是否有单位领导人临时指派,认定工伤的条件更为宽泛,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有利。刘某等人是在工作时间为商场担任礼仪小姐遭受气球爆炸负伤,理当认定为工伤。
    一、上班期间早产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的早产,那可以争取工伤认定及赔偿,没有其他原因诱发的早产不属于工伤意义上的受伤,则不能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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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5: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