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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拆迁人如何进行补偿?
释义
    拆迁非住宅停产停业的补偿包括基地、房屋、装修费、安置费等。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
    法律分析
    一、对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如何补偿
    1、对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的补偿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相关费用。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结语
    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的补偿涉及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装修费、安置费、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家电移机补偿、营运损失补偿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根据不同评估方法,产权置换可采用价值标准或面积标准。结合型补偿则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三章 减 量 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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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