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1)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2)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二、自愿认罪情形的法律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愿认罪构成的基本条件是:被告人处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认罪,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罪;只有经过质证、认证的法定程序,才能确认其自愿认罪。就是说,自愿认罪的情形只能根据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表现和质证、认证的结果来判断和确定。 2、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要有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出庭和辩论,有辩护律师从法律层面的专业辩护更为稳妥。要具体分析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心理状态,排除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 3、必须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自愿认罪的情形不仅仅在轻刑案件中存在,在其他各类案件中也可能同样存在。不能被告人自愿认罪就万事大吉。要认真执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非经法定审理程序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也要防止被告人借自愿认罪的幌子来规避法律责任。 为了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严防被告人或司法人员掉入自愿认罪的法律陷阱而发生冤错案件,影响司法公信力,必须做到对自愿认罪法律情节的准确认定和规范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