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的;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 工资 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客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