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获取经济补偿。 2、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回购并重新分配。 3、无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的,不得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多超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