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村委会拿走征收承包地赔偿款的80%,是合法的。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限定:承包地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隶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经营、管理。由集体分给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无变,农民有经营权,无处罚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限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可见,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中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应当归集体所有或者村委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归土地承包者,这部分的赔偿费能占到总赔偿费的20%,不算少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