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限制 |
释义 |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旨是指出普通合伙企业的组成条件,包括合伙人的要求、书面合伙协议、出资情况、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等,并强调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有如下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延伸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事项、权益分配等内容。其次,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此外,合伙企业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确保依法纳税并履行相关报税义务。在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反垄断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经营。最后,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相关部门报送必要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总之,合伙企业成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结语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需要符合多项法律要求和程序,包括签订合伙协议、进行工商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等。合伙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需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合伙企业应有名称和经营场所,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送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合伙企业成立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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