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为:第一、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第二、实质要件被收养人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对于送养人:(一)需要是孤儿的监护人;(二)可以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需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