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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失效有哪几种情形
释义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一、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二)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三)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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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