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据此可知,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