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人事部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六)辞职人员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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