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后,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不会直接处理房产分割。建议先协商经济补偿数额,若协商不成,则需另外提起析产之诉。法院可能采取不予审理或中止审理的措施。 法律分析 由于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这套房子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处理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时,法院需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一般不会直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理房屋的部分财产分割,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并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先就房产分割问题与第三人协商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如果协商不成,除了提起离婚之诉外,还需要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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