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制科可以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法制科依法对本局有关刑事案件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按程序撤销。 撤销案件的六种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如下: 1、审查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无充分证据的; 3、其他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4、原告不起诉或不在追究的; 5、缺乏罪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述,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等。 综上所述,如果案件不够成犯罪可以撤销,公安局有权撤销案。安局法制科,是公安机关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劳动教养审批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部门,有权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