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有两种方式: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即生效,或者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非对话方式,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时,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法律分析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当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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