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供热报停的房屋不存在拖欠供热费用的情况。 2、申请报停的房屋需要全部停止供热,不能够部分停止。 3、停报之后不能够影响到其他用户的供热。 4、采暖设施周边设施都需要自行拆除掉。 5、需要按照当地物价局的标准缴纳报停的费用。 暖气报停是属于国家规定的,是由地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一般叫供热管理办法或者条例。供热商都是根据供热条例来执行的。自2017-2018采暖季起,为方便用户办理报停,供热商对用户报停流程做了进一步优化与修订。 明确一是对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在用户提出报停申请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收费系统进行调整,报停当场处结,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用户从递申请到报停业务办理完毕的等待时间,让用户办理业务更加快捷也更加放心。 吉林市供热报停规定: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