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后1年内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职工在其未就业配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待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