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疫情期间如果企业没有停工停产或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工资正常发放;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来发放;若职工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则只有适当的生活费。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