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取证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涉及国家利益、身份关系、特定诉讼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可能以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调取证据时需谨慎,避免滥用职权。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法院的中立性。 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实。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结语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法院的天然职责,因此在相关案件中,法院应主动调取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院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凸显了法院的中立性。民诉法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公益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赋予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双方平等地位的考虑。对于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法院调取证据是为了查明事实,维护司法权威。虽然法院在调取证据方面持谨慎立场,但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特定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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