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应该去哪里办理 |
释义 | 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在一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一、工地上受伤找哪个部门? 在工地上受伤,如果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可以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在《工伤认定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三、工伤处理有没有责任划分 工伤处理没有责任划分,属于工伤,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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