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令召回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
释义 | 随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逐步建立,责令召回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责令召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作为产品召回的一种发起方式,责令召回在产品召回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用不仅仅限于作为召回发起的一种方式,而且还是促使企业主动召回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的震慑力量,在企业不主动召回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时,有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召回。在责令召回已经发挥重要作用的今天,该行为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尚不够明晰,而且责令召回制度目前尚不完善。因而,明晰责令召回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并完善该制度十分必要。一是确立了安全隐患的发现机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召回行为的前提。因而,安全隐患的发现机制在责令召回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安全隐患的发现途径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的报告,产品使用者的举报,行政机关通过检查发现等。行政机关在获得有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后,应当依法组织调查、评估,从而确定被调查的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二是确立了责令召回的实施机制。在通过调查、评估而确认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但生产企业没有主动召回产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作出责令召回产品的决定。责令召回的决定中应包括责令召回的原因、调查评估的结果、召回产品的范围和时限等。 拓展资料: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的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我国的责令召回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在通过调查、评估而确认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但生产企业没有主动召回产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作出责令召回产品的决定。责令召回的决定中应包括责令召回的原因、调查评估的结果、召回产品的范围和时限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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