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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
释义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受害人需承担证明自身受损和接受医疗的责任。损害范围包括病人生命和健康、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证明可通过挂号、缴费等诊疗程序完成。
    法律分析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责任分担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医疗事故责任分担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分担方式和比例。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医疗事故责任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风险责任原则和合理分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因过错或疏忽导致医疗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责任原则是指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合理分担原则是指在确定责任分担时,应兼顾医疗人员和患者的权益,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实践中,医疗事故责任的分担需要综合考虑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患者的知情同意、医疗设备的质量等因素,以确保医疗事故责任的公正、合理分担。
    结语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受损害和接受医疗的事实。损害范围包括病员生命、健康、财产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证明。医疗事故责任分担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风险责任和合理分担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患者知情同意、医疗设备质量等因素,确保责任的公正、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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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