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按以下规定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 不承担责任 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