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聋哑兄弟故意伤人,律师援助判缓刑。 |
释义 |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聋哑兄弟故意伤人,律师援助判缓刑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宝石桥附近接货时被守后在此处的禁毒民警抓获。 随后民警发现周某某拿错了箱子,遂带着周某某去信阳市信运汽车站重新取回,并在箱内发现疑似毒品冰毒四袋。 自此,一起运输买卖毒品案件得以侦破,揭开了神秘面纱。 在进一步的侦查及讯问过程中得知: 周某某系吸食、贩卖冰毒,曾经还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受过刑事处罚,可谓是惯犯。 此次被缴获的冰毒共计395.5克,并且查获的四袋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讯问中,周某某供认冰毒是由吕某某由广东发送过来的,并供述吕某某经常性买卖、运输毒品。 根据周某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在广东也将吕某某一举抓获。 两名嫌疑人现均已落网。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办案思路及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吸食毒品既害己,不仅使自己的身体受到极大的摧残,甚至会因为经济压力从事更多违法犯罪行为; 而且害人,让更多的人陷入吸毒的深渊,破坏了更多的家庭,酿出了不少悲剧。 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大家一定要敲响警钟: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和家人。 裁判结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后载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车即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松花江牌小客车,沿路况复杂、设有众多摊位的道路行驶,车辆撞伤六人,后唐某逃逸,经鉴定1人重伤,唐某负全责,唐某于案发当晚被抓获。 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4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12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西青区西青检察院决定并由天津市西青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办案思路及心得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亲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经咨询后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 我所律师于当月13日到检察院查阅相关案件,随后会见了唐某。 经过仔细查看案卷并结合被告人唐某自己陈述的事实经过,认为被告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确定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 审理经过本案于2013年1月开庭,公诉方提交了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认为 1、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犯;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律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应是采取危险手段,其行为仅次于上述的危险性质,是危险犯,该罪不要求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行为即可。 本案中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为过失。 2、参照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本案被告人唐某对严重结果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冲撞后采取了措施并未继续冲撞,主观上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唐某属于初犯,事后主动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与四位受轻伤的受害人达成谅解,故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裁判结果2013年6月,在综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 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胡某某系一名聋哑人,因其兄胡某在QQ上与他人聊天发生口角,故与胡某一起前往一家KFC,在与对方理论时将对方打伤,经鉴定系轻伤。 随即,兄弟二人被江汉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接受江汉区司法局指派后,前往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了胡某某,并与花楼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得知胡某某家属有意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人积极参与,促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并未接到指派通知,本人仍然帮家属代书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导家属完成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家属对本人非常感激。 在法院审判阶段,本人结合会见和阅卷情况,考虑胡某某系聋哑人和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做了从轻辩护,在量刑上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法庭基本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配合法院做了胡某某的社会调查工作,联系考察机构。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考虑其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且是初犯,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罗钰林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了从轻辩护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家属对本人的援助工作也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1998年某月宁某某从A城到B城打工,经他人介绍认识一人独居生活的刘某某,在两人的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流露出自己是有钱人的意思,宁某某便产生了劫财的念头。 四个月后下旬某日上午,宁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家。 乘刘某某看电视的不备之机,拿起屋里的小斧子猛砸刘某某的头部使其当场死亡。 清理现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抛入菜窖中,并将清理现场用的床单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 宁某某从刘家翻得夹克衫一件,人民币1100元。 因白天拿走电视机不方便,便用刘某某的锁将房门锁上,带走钥匙逃离现场。 数日后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宁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将电视机带走变卖得220元并挥霍。 刘某某经法医鉴定为: 生前系因头部额上方受钝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宁某某销售点时间的案件线索,破获本案。 于1999年某月某日将其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在侦查人员为宁某某制作的三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按照最后一份供述的内容,被告人宁某某在刘某某先出手后进行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被害人刘某某的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的胃内无消化物,呈空腹状。 而被告人在数份讯问笔录中,均表述为是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而杀害被害人。 尸检报告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3、法医在本案的犯罪工具“小斧子”上面没有找到被害人的血迹以及被告人的指纹,也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其他痕迹。 因此将刘某某打击致死的钝器并不能确定为“小斧子”。 4、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人在杀了被害人后拿走的一件夹克衫经法医鉴定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血迹或其他痕迹。 因此夹克衫与杀人案并没有什么确定的关联性。 5、宁某某所雇佣的保姆,在所做的两份笔录中关于衣服上是否有血迹的陈述前后矛盾。 其他证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脸上有伤并且突然变得有钱的陈述,只能证明宁某某可能与他人发生过争执,并不能证明与杀人有关。 在以上的5点中,能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他的证据也因缺乏关联性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裁判结果经过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后,因为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宁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关于【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 山西省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开支等手段,以各种名义,从自己保管的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贪污归己。 并贪污广告宣传牌补偿款60030元。 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共计数额34万余元。 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到15年的刑期。 办案思路及心得李常永律师远赴山西办理该案。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战略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做无罪辩护。 战术上,针对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师均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论: 一,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 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辩护人举证(书证材料、音频材料、证人出庭作证),扩大原来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 三,反复渲染、强调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控方承担。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采取“证据分析+辩护人举证+程序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响,办案律师的人身曾经遭受威胁。 但是,李常永律师不畏强权,始终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敢于辩护、善于辩护,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辩护。 裁判结果《判决书》认定: “K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锅炉款5万元,噪声自动检测电子显示屏13万元,服装款103720元的名义从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D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有哪些条件呢,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条件 故意伤害罪判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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