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1、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在本级或者上级部门择一选择;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的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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