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开发票立案标准 |
释义 | 虚开发票立案标准: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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