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时该法还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如果子女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继承人事后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的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的要求进行遗产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