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并且出售以及购买的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能超过12个月(买房和卖房是不分先后顺序的,但期间不超过12个月); 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 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 (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 (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