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未领证可以主张债权纠纷吗 |
释义 | 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结成事实夫妻,即使双方没领证,也可以主张另一方留下的债权。但是如果没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结成事实夫妻的,又没有领结婚证的,双方不算夫妻,一方不可以主张另一方留下来的债权。 一、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想要离婚的话可以怎么做 没有结婚证,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哪种情况下结婚一方不愿意分割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实施以后的,那就不需要对方同意,因为并不具备夫妻关系。 三、什么是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特征是:双方同居时,已经满足结婚条件;双方未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其他法律特征。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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